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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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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第六条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七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八条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十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第十一条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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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