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填表时间:2010年5月25日项目名称行政许可项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机关省农业厅审批依据名称、文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条文第二十二条: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审批条件(一)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实验活动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开展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进一步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实验目的仅限于检疫;2、实验活动符合法定检疫规程;3、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备注负责人签字:填表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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