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广东德意律师事务所所指派,接受被告白哥尼的委托出席今天的庭审,庭审前我认真核实了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是原告李美美与被告白哥尼是否应予以离婚,就一焦点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查明:被告白哥尼是否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期间出轨。被告白哥尼是否在婚姻期间对原告李美美进行家暴。在婚姻期间,被告白哥尼是否对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共同财产进行擅用的问题。现本代理人就以上三个问题做如下阐述:,具有感情基础,并于2006年于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感情深厚,育有一女,夫妻关系和睦,至今已有11年的婚姻关系。被告白哥尼否认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期间出轨,理由如下:,是被告白哥尼的朋友,以及是被告白哥尼的工厂的员工之一,并于陈莹莹无任何关系。证人王丽丽可以证明,被告白哥尼与陈莹莹不存在不正当的关系。,经过鉴定师的鉴定,该照片中女子陈莹莹存有借位摆拍的嫌疑,而被告白哥尼存有不知情的可能,由此证明被告白哥尼存在被诬陷的可能。因此,无法有效的证明,被告白哥尼与女子陈莹莹存有不正当关系。以上两份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中,被告白哥尼对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是始终保持忠诚的态度,履行对家庭对妻子的责任,一直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并且没有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期间,出轨女子陈莹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期间,随着被告白哥尼的生意的发展,被告白哥尼会在外长期工作,与朋友客户应酬,以致与妻子即原告李美美之间的沟通存障碍,所以引发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情况一般,但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而这些无法证明被告白哥尼对原告在婚姻期间进行家暴,理由如下:,乃被告白哥尼与原告李美美的共同朋友,该证人证明被告白哥尼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关系和睦,并未出现家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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