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二)二、医疗事故概述1、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2、抗辩事由二、医疗纠纷中的免责事由职务授权紧急避险不能预见不可抗力受害人承诺1、职务授权行为某些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执行职务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1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紧急避险行为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通则》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在患者未履行签字时的应用:1、患者及其家属签字不能的情况;2、术中出现突然情况。3、不能预见具有不能也不应该预见的理由,能够证明不良结果的出现是行为人所始料不及的。4、不可抗力不可以抗拒的力量。《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活动中,不可抗力的具体体现:(1)医疗意外医疗意外,又称医疗意外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的概念“plication)”,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condition)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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