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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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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训主讲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三、重特大火灾事故案例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四、如何开展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主要内容 ——确立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消防法》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涉及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责任分工明确。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单位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消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强化了对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依法惩处。主要体现在:1、《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2、增加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履行组织人员疏散义务和不及时报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者在火灾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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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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