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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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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食药监食罚〔2019〕000020号当事人:幸福楼(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照澜院东塔一、二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J1RX9法定代表人:杨志玉违法事实:2019年1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厨房的食品仓库架上发现“海南特产绿裕灯笼椒辣酱”四罐,标示生产日期:20170603净含量:850克保质期12个月,其中一罐辣酱已开封。发现“清补凉汤”(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18年1月4日,保质期10个月)一袋,,发现“清炖鸡汤”(生产日期2017年9月25日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0个月)一袋,发现已开封的“沙姜粉”()一袋,幸福楼(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的食品仓库所发现的“海南特产绿裕灯笼椒辣酱”等四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供述其中已开封的“沙姜粉”使用过1次,使用时间为2018年11月中旬,使用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更换过管理人员,现任管理人员潘建龙对“海南特产绿裕灯笼椒辣酱”等四种食品的购入清单并无保存,但是清楚“海南特产绿裕灯笼椒辣酱”等四种食品的购入价格,“海南特产绿裕灯笼椒辣酱”是26元/瓶,“清补凉汤”是11元/包,“沙姜粉”是8元/包,“清炖鸡汤”8元/。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以及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而当事人使用“沙姜粉”作为食品原料时,已超过保质期,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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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