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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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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听证会征求意见稿)2017年2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招标投标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和评标专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关人员是指对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含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评标专家是指参与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三条(黑名单定义)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示的严重失信名单。第四条(黑名单分类)本办法所列黑名单分为招标人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投标人黑名单、相关人员黑名单和评标专家黑名单。第五条(认定依据)认定黑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犯罪刑事处罚信息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第六条(招标人黑名单)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2年内被认定1次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严重不良行为或者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含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下同),应当列入招标人黑名单:(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六)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九)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十三)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十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十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十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十八)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暂停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下同)行政区域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2年内被认定1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六)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七)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九)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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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