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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进程中的良法与恶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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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进程中的良法与恶法
摘要人类社会法治进程中,古今中外从未停止对法律善恶之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善治”,首次官方明确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本文从中外法学主要流派对法之本义所持观点,及我国大陆对法治探索进行分析,提出在现阶段法律尚未完善,存有诸多漏洞;法治进程中除了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对不适宜的法律进行废、改、立外,在基层法治实践中更要按合乎法的正义、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进行解释,分辨良法与恶法,从而排除对“恶法”适用。
关键词法治良法恶法
作者简介:叶明鹏,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基层法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1-02
法治社会必须有法,这是毋庸置疑的。法治在西方社会即为法律统治,因此,法是法治的前提,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纵观我国的法治进程,可以说是不断地颁布法典、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立法技术的漫漫历程。但我们绝不能由此得出法治就是唯成文法或制定法而治的结论。我们对法治之“法”的理解不能是教条式的,而应从法的内在精神出发,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基础上,更好地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
一、对法的本义认识
(一)西方社会对法认识的两大流派
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最早明确提出了“良法之治”。他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注重实质正义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恶法之治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治。其后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并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的完美的法,就是自然法,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分离。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它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自然法,就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分析实证法学派的“恶法亦法”同自然法学的“恶法非法”观相对立,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其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一项法律只要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管它在道德上善恶与否。奥斯丁提出理由:(1)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的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2)自然法学提出的评价法律的良恶的自然法标准,并不具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因为理性法或上帝之法,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些人的价值主张,在革命时期,这种理论的目的在于论证某种革命主张的正当性;而在和平时期,这种理论主张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3)与理性法相冲突的人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二)中国对法的认识
。据《说文解字》上的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下直者去之,从去,法平之如水,有公平公正平等之义;法含触含去,有威严之势。”据此,我们可以推定古代法代表了公平、公正之义。(这里的“法”指制定法。)中国古代没有形式意义上的自然法,但存在实质的自然法,比如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良法的渴望。
。儒家文化中的等级伦理、宗法伦理、和合伦理与法治精神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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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