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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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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来源:作者:时间:2011/06/30案情简介:2008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的房屋。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上海市房屋土案情简介:2008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的房屋。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律师代理: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钟某的委托后,积极地分析案情及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乍一看来原告诉称的“阴阳合同”因规避法律而无效的理由似乎能站住脚,但是深入一分析,《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在律师的建议下,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在法庭上律师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条款及《合同法》的相关法理,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11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座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县)该房屋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其它条件为:1、承租期内乙方自行负责相关的防火安全等事宜,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租赁房屋的安全消防、供暖、水、电使用等相关手续。2、出租人保证,该房(已/未)设定抵押。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1、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一)甲方承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二)甲方房屋尚未办理主权登记手续。(三)该房屋产权为共有产权,该共有形式为□按份共有,按份比例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为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产生更替的,不能导致本合同发生任何变更或解除。第三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商业经营。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改变房屋的用途。第四条;交验身份(一)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房屋产权证/□商品买卖合同/★开证明)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出示证件真实有效。(三)甲乙双方所提供的任何证件,均应以复印件形式于对方处留存,双方出示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手印。第五条:房屋改善(一)甲方允许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二)乙方对租余房屋的拆改方案需经甲方签字同意,乙方拆改方案见本合同附件。第六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共计五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在支付甲方最后一年度租金时,双方进行协商并签定的新的协议我。(三)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设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四)如甲方继续将该房屋出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五)甲方同意在此合同约定日期的基础上给予乙方日的免租期限作为装修期。第七条租金(一)租金标准: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壹佰叁拾万元整,本合同未到达租赁期限的,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增加或减少房屋租赁费用的要求。(二)租金支付方式每个租赁开始前10天缴纳一季度房租。(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为不含税发票价格。(四)乙方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均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八条;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支付;(二)如上述费用必须以甲方名义缴纳,甲方保证乙方承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乙方收取,如国家无规定标准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三)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规定。(四)如甲方提供房屋在电力方面不适合乙方需求,需要办理增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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