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市监食罚〔2019〕000054号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捷娟贸易商行(陈娟)性别:女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捷娟贸易商行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二层46号违法事实: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二层4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古坑蓝山咖啡”未使用简体中文进行标注,标签不符合规定。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为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于2018年12月购进了6袋无简体中文标签的“古坑蓝山咖啡”并于2018年12月10日上架销售。该批次“古坑蓝山咖啡”进货单价30元每袋,销售单价35元每袋,截至2019年3月14日,共销售5袋,库存1袋被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扣押。到案发止,你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75元,获得利润25元。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0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5元。相关证据:证据1: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二层46号的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反映现场检查时的情况;证据2: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二层46号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并由当事人确认的照片6张,反映现场检查时的情况;证据3:对当事人店长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反映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反映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证据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其店长**,前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一案的相关事宜,反映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反映其身份证明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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