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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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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号
第一章总则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记,不得饲养。
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第八条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疫苗,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费用。
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之日起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养犬登记。
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二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
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划定并公布。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日
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
动。条件的,及时发放养犬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
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日办理,并向养犬人书面说明
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理由。
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第十一条犬只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
益。式;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第七条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三犬只免疫情况;
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四养犬证犬牌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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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持有效犬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
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
理延续手续。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第十三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或者怀抱、戴嘴套;
证犬牌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
销手续: 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米,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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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