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取得国民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征税的主体是国家,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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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
税收的定义也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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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功能:
(一)组织财政收入:主要形式和工具。
(二)调控经济运行:(三)维护国家政权:(四)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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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最本质特征,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 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二是税收比例的固定性。(固定的连续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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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分类:(重点)
按征税对象不同: (特点简单了解) :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收益税):以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如房产税和契税、车船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等。: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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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税),不包括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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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归中央)、屠宰税、筵席税、个人所得税(严格讲属于共享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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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计税标准进行的分类:(重点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大部分税种)。(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如(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3)复合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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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P117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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