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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兰竺■置目
三资企业的股权确认与转让
文· 李元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民事合同、章程、股权证明等公司法律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为
,即具有社会
的交叉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两类案件,一类是涉及不公示性及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股东身
动产的民商事合同纠纷,。第三种观点认
民商事合同纠纷。,只能首先提
行为和物权变动结果行为的区分原则,明确了登记、占出确权之诉。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
有等担保物权的公示手段仅仅是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 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当事人对股东资格
而不是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涉及三资企业股权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
的民商事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效力如何,已成为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也是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
焦点问题之一。,可以确认该实际出

、关于三资企业股权问题的几种观点资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但应责令其依法办理有
股权确认问题关审批、登记手续。
实践中,某些境内投资者为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享股权转让问题
受的优惠待遇,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营时,约定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和股东向股东
以外方名义出资但实际由中方出资,双方发生纠纷后, 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
实际投资人起诉要求确权。也有的外商特别是台商,因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全部或者部
为某种考虑或者政治、政策上的考虑,常常作为隐名投分转让股权的,应经过合营、合作他方的同意,并报审批
资者以大陆人的名义设立企业,或者台商之问明确约定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
各方的出资。同时委托其中一人到大陆办理投资事宜, 业法也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
发生争议后要求确权。对此问题如何处理有三种观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处理,即判况。
决实际投资者享有股权,而不考虑合同的效力以及实际第一种情况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股东将股
投资人持有股权的法律依据,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权转让给第三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依
法实质审查,而不能简单地以行政机关的登记为准,应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参与了实际的
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谁是真正的出资人、谁是真正经营管理,事后由于合资企业效益转好,转让方反悔,以
,要求其作相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于这
应的变更审批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处理方式有类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
悖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应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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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