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文章标题:乡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保险实施细则乡村医生办理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则第一条总则。根据党和国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调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性,,解除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积极稳妥地为乡村医生办理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国家给给予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第二条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精精神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以卫卫生院院长为此项工作负责人人,组织实施。第三条参保保范围。全县各村卫生服务站站具备资质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的乡村医医生。有条件的镇、村可放宽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岁。第四条承办机构。丰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各镇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业务办办理。第五条参保标准。按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准缴纳保险费。个人还可以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投保金金额多缴不限;年龄较大者也也可以一次或数次缴足保险金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如需调高参保标准,另行商定定通知。第六条缴纳办法。。每季度初15日内,以院为为单位,把上季度保险费及时时足额地汇到县农村社会养老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基金帐户户。开户银行:丰县信用联社社。帐户名称:丰县农村社会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帐号号:3203210101220xx00235322第七条保费来源。乡村医生的的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缴纳纳,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可给予予适当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可可作为退休后的调节基金。第八条养老金领取。凡参加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医生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取养老金。同时,停止缴纳养养老保险费,养老金按月或季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养老金的最低保证期为10年年。领取标准按《江苏省农村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执行。1、在投保期意外身身亡的,其投保本息一次返还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人。2、在10年保证期内内因故身亡者,其应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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