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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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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
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负责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并对流动资金贷款开展日常监测与检查监督。
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负责分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督促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并组织辖内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双线贷后检查;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开展检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本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导向,在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分行权限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分析。
分行信用审查部负责根据本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导向,审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对分行流动资金信用业务审查工作进行分析。
分行放款部门(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放款审核,落实审批条件。
第十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制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范本等相关法律文本。
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第十八条总行支付结算部是流动资金贷款柜面支付审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具体负责分行辖内流动资金贷款柜面支付审核操作管理工作,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办理贷款下柜以及支付。
第十九条总、分行企业金融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业务管理和落实信贷管理政策,指导各级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以及可行性风险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经营机构负责发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收集贷款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独立发表调查意见,并对贷款资料真实性负责。各级经营机构应对流动资金贷款放款及支付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贷后检查。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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