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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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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的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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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又称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控股股东以撤出公司的权利。根据这种解释,小股东购买
向目标公司股东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股份, 某个公司的股票,就失去了对其投资的控制。他作出这种
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对要约收购按其是否出投资决定,主要是出干对公司当前的经营控制者的能力及
于法律义务,可分为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前者道德品质的信任。如果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小股东就
指收购人在自主愿意的情况下进行要约收购后者指收购失去了作出这种决策的依据。既然他们无法影响控制权的
人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股份时,法律要求收购转移,他们应有公平的机会撤出他们的投资。但是,如果
人必须向该公司其余股东进行要约收购,而且对收购条件他们一起在股市上出售其股份,就必然因股价下跌而蒙受
也有限定。我国《证券法》第条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作损失,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当目标公司是被集团
了规定,但在对要约收购条件、期限、变更、撤回及要约公司收购成为公司集团的一员时,这种问题更突出。因为
后行为,反收购措施规制的规范上都存在偏差或缺漏。在母公司很可能为了本公司或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槛用其
今后立法或司法中都有待于完善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损害了公司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一、强制性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之主要目的所以法律强制收购人提出公开收购的要约,使这些股东有
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使要约收购成为收购人的一项法机会以公平的价格出售其股份,撤回投资。
律义务。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条规尽管强制性收购要约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目标公司非
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控股般东的利益,但是非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是有限
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的。实际上,从该制度中受益最深的是目标公司的控股股
起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东。一方面,强制性的收购要约义务使收购人不能止步于
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而是要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
买股票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大部份的股份,这就增大了收购人的财务负担,在一定程
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个度上起到阻止财力不足的人发起收购的作用,有利于公司
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控股股东保持控股权另一方面,公司的控股权转移之
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股票。”《证券法》第条规定后,目标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又可根据强制性收购要约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所以较优的条件撤出公司。
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免除发出我国公司公开收购对各方当事人均有利。对收购人来
要约的除外。这便是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法律规定。说、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使经营多样
设立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化,减少风险并增强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改变目标公司
歧视小股东的情况,是着眼于使所有的股东获得公平的待的经营管理方向,引进新的管理方法和更有效的项目。对
遇。根据强制性要约收购规则,一旦收购人已经取得了目自标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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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中国课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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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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