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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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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李小小宝与黄明居住在同一小区,,均为小学二年级学生。200xx年3月1日下午,李小小宝把正在小区花园看书的黄黄明推倒在地,导致黄明受伤伤。出事后,双方家长协商解解决办法,但最终因分歧太大大而无果。为此,黄明诉至镇镇海区法院要求李小宝赔偿其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过程中,法官们对如何确定李李小宝及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位发生了分歧。观点一:以李李小宝为被告,其监护人为法法定代理人。观点二:以李小小宝的监护人为被告。观点三三:以李小宝及其监护人为共共同被告,其监护人同时又作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遇到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侵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如上述,对于此类案件由由谁做被告处理不一。[1]]案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杨秋阳阳诉罗俊、罗成彬、李宗秀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同时时为被告罗俊的法定代理人任永玖诉张贵琴、庹国恩恩、庹清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纷被法院追加为被告被告,同时为被告庹清朋的的法定代理人梁君定诉叶叶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被告叶俊的法定代代理人曹根生诉曾令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告被告曾令昌的法定代理理人吴凯诉朱超、曙光学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被告朱超的法定代理理人笔者认为,这不仅仅仅是一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人诉讼地位的问题,更涉及未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究竟由其其本人承担责任,还是由监护护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基基础又是什么等深层次的问题题。本文以被告主体为视角来来探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2]二、监护人的诉讼讼地位分析观点阐述及分分歧实质持监护人仅作法法定代理人的观点的人认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是是谁侵权谁赔偿,非实体权利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主体体没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法没有规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人侵权诉讼中可以成为适格当当事人,是因为监护人承担的的是一种补充替代责任。持监护人作被告的观点的人认认为,监护人有监督保护未成成年人的义务,在未成年人侵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是就自己己的监督过失承担责任。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是是,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情况况下,监护人承担责任时,究究竟是为本人行为负责抑或是是承担一种所谓的替代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性质::为本人行为负责1、历历史演变视角未成年人侵侵权责任的立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家长享有对家属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的支配权,因此在家属对第三三人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家长,而而承担责任的形式则被称为委委付之诉。[3]及至欧欧洲中世纪,根据日尔曼法,,妻子和子女都处于作为丈夫夫和父亲的家长的权力支配下下,家长对于其家子加害于他他人的损害,应负绝对的责任任。[4]同样,在中国古古代,家族制度根深蒂固。未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属一样,都都受家长权力的支配,即使因因其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损害,,作为一家之主的家长也承担担一切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任。这不仅取决于作为家庭支支配者的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未未成年人的身份支配关系,还还根源于家长对整个家庭财产产的绝对支配权。随着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主义思思潮的流行,人们开始注重由由子女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独立立负责的主张。近代个人主义义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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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