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事业单位工资调整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共分为五类: 第一类: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事业单位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事业单位。地震、规划、设计、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社会福利、公路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屋管理事业单位。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干警除外)。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美术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其他事业单位。第二类: 野外地质勘探队。测绘系统测绘队。交通系统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国家海洋局所属海上作业事业单位。水产部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第三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歌舞团、芭蕾舞团、乐团、说唱团、杂技团、各类剧团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第四类: 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体育教练员列入第一类)。第五类: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二)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二、实行分类管理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应占70%,活的部分占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差额拨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应占60%,活的部分占40%。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这些单位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所占比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在套改时,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此次纳入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工作业绩:是指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任职(聘任)年限:管理人员,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其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只评了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计算为任职年限。1986年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实施聘任制后,仍聘为与本人所获职称相应职务的,其所获专业技术职称年限视为任职年限。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工龄计算办法中所规定的工作年限。学历: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学历。在这次工资套改中,要适当考虑学历因素。对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生,凡在校学****时间不计算为工龄的,其在校学****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套改(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一)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实施。 ,按照上述四个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工资档次,具体套改办法见附表一。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的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在这次工资套改时,仍按该《通知》确定的原则办理。 、护士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原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套改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二、三、四级的,仍按现职务进行工资套改。文艺初级职务,今后聘为艺术四级的,执行四级工资标准;聘为五级的,执行五级工资标准。 ,将本人现行体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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