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工商行处字〔2018〕027号当事人:刘燕燕,女,汉族,现年33岁;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镇台子崔村。2018年8月13日,惠民县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0月开始从过路的送货车中购进泰山(华贵)、泰山(宏图)、利群(新版)、哈德门(纯香)、泰山(新品)、泰山(心悦)、泰山(中支将军)、玉溪(软)、红塔山(软经典)、云烟(软紫)、云烟(紫)、黄鹤楼(软蓝),。购进后尚未销售。惠民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抽样,经送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判定为真品卷烟。惠民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卷烟价格明细表》显示,。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并承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前,不再经营烟草专卖品,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确认:1、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惠民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复印件1份,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涉案卷烟价格明细表1份,移送财物清单1份,证明惠民县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之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2018年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惠工商听告字〔2018〕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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