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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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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经信〔2010〕51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要求,现将《四川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印发实施细则通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0月29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51号(共印15份)附件: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四川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组织实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制定完善并实行领导下井带班有关制度,对不认真制定和实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以及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各煤监分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经合法程序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技措改造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等在建矿井。本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在建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在建矿井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分别同时带班下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各煤矿集团公司应当经常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有关部门举报电话、邮箱另行公布)。第二章带班下井有关要求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相关的办法,并严格考核,奖惩逗硬。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不同岗位的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工作日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主要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告监督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当班下井领导的姓名应当于当班职工入井前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每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通风系统、抽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掘工作头面***状况、瓦检员、巡检电工履职情况、“一通三防”等井下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对高***、煤与***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煤层易自燃、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应加强区域和局部防突、巷道揭煤防突、采掘工作面防突防透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井下自救设备设施、救生系统运行完好情况的检查,当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煤与***突出、***超限、煤层自燃、透水等重大安全事故前期征兆时,能及时组织现场会诊,及时、准确无误地作出判断和处理决定;(三)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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