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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认识错误.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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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认识错误.docx摘要在刑法上,认识错误系认识因素的一个方面,而认识因素又被界定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之一,因此,认识错误在刑法实务中对于犯罪的分析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法律认识错误的含义及特征,深入探讨法律认识错误的刑法学原理,为指导实务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明明想犯甲罪却犯了乙罪,明明想犯重罪却犯了轻罪等等情况。认识错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体现,但刑法制定和修订史上,该概念被不少学者提出且观点各异,特别是事实认识错误,本文将着重于探讨研究该认识错误在刑事责任确定中的比重。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概念。关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学界众说纷纭,现着重从国内各大高等学校的教材中对该概念的定义进行比较。西北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不难看出,具体到我国刑法学界,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也;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这是值得关注的两种观点。二立法依据。在我国,对于刑法的认识错误是有法可循的。同时,其他国家的刑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1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2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又如,《日本刑法》第38条关于故意、过失条款规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认为没有犯罪故意。但根据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除以上规定以外,其他的国家对此也存在类似的规定,如瑞士、奥地利等。认识错误的立法规定作为错误论的依据,其影响该理论的概念界定、类别区分及效果等方面。虽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尚未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但错误论已经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二、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上,认识因素被界定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之一,故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罪过有无、罪过形式及犯罪既遂与否的分析认定,最终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故而在刑法上,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具有重大的影响。一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 1假想的犯罪法律规定始终是作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故而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并未被法律认定为犯罪,其就理应无罪。即便行为人认为其有罪,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也无罪。 2假想的不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触犯了法律规定,即便其在主观意识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亦应认定其有罪。行为人主观上对其本身行为的认识偏差并不影响其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犯罪构成与否并不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 3对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行为人明确知晓其行为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其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情形属于刑法上的明知故犯。因此,即便行为人对该种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并不能减轻该行为实际带来的危害后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及对定罪量刑的误认这三种情况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就如何处理法律认识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系根本准则。而在刑事责任的认识方面,行为人的意志不是决定性因素,必须有法律依据方可断定。根据我国情况,就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仍占主导地位,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被否定。二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 1对象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将对象当成对象伤害,而与体系的社会关系一致。比如,行为人想杀了甲,却因为眼花看错杀了乙。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对行为危害性质及结果的充分认识,客观上侵害了乙的生命权,且甲和乙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一致,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罪过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2行为人误将对象当成对象伤害,而与体系的社会关系不一致。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比如,张三准备偷取公司的一般财务,偷东西时一并拿走了保安的枪,因此只能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体现的内容认定犯罪性质,即构成盗窃罪。 3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其误以为侵害对象在现场而该对象并不在,导致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未能出现。如,甲准备杀乙,晚上看见乙房屋灯亮以为其在家,故放火烧之,但乙正好那时不在家中。行为人在此情形下是具备主观故意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危害行为,只是因客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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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