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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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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办发【2009】3号、川委办【2009】4号以及《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巴中市“问事、问人、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责任划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责总牵头、总协调、总督办;领导班子成员按
“一岗双责”,对其分管业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专责;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对信访工作负实责;相关协办部门(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信访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由事发地或有权处理此信访问题的部门(单位)负责化解,其他地方或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信访问题事发地和信访人户籍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负责化解,户籍地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劝返接回和相关的维稳工作。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常住地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劝返接回和相关维稳工作。
第六条发生50人以上越级到市上访的,由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如主要领导因公外出,可由主要领导指定一名县级领导)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20—49人的,由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巴州区、市商贸园和市级部门在接到市群众接待中心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通江县、南江县和平昌县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发生到京、到省非正常上访的,由驻京联络处、驻蓉办事处将人首先劝离并维稳,同时通知责任地方迅速派员在12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将人安全劝返。
第七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应按要求制定化解信访问题工作方案,落实“五定五包”和“五个一”工作机制。对应该解决的事项坚决彻底依法解决。
第九条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化解本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继续坚持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每月、乡镇(街道)每旬、村(居委会)每周、组每日排查制度。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每月定期对本区域或系统内的排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并报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改制、“三农”问题、城市建设管理、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保障、机构改革和环境保护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对其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参与和煽动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规范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的力度,对缠访、闹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应坚决彻底依法治理。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范围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辞职、辞退;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辞退。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向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落实干部下访工作制度,不按要求开展下访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
(五)在接到信访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通知后,未按要求及时派员到场接返上访群众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正当诉求未及时妥善解决,引发重复到市、到省上访的;
(七)信访接待日接访领导无故漏岗、空岗的;
(八)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参与市级领导接访活动的;
(九)发生50人以上到市、10人以上到省进京集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
(十)其他违反信访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当年内不得提拔和评奖。并视其情节,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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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