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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工问题的调研.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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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工问题的调研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已将发展目标从最初简单的经济、军事发展转变到现在的全球和平共处。和平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需要更多更优秀的已满足于物质、精神文明的劳动者。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让更多的公司、企业对职工的整体素质要求更高、更完善,也让更多的群众成为过剩劳动力。近年过多的大学生从大学校园离开,寻求自已的社会地位,但是对于繁杂的劳动市场,很多大学生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同时随着机械化的不断发展,更多的农民工涌入城镇,造成大量的过剩劳动力。企业为了实现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就需要从劳动市场入手,寻求低成本劳动力,劳务派遣工成了企业发展、降低成本的最根本选择。《劳动合同法》中指出: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企业找到更合适的劳动力,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对社会而言,增加了就业渠道,减轻了社会的压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能最大化保障派遣人员长期有效的工作,不能满足劳务派遣工的安全感,这有可能成为导致派遣工在工作期限内不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价值的原因。与此同时,劳务用工范围较大,过多的劳务工,导致不能使用人单位对劳务工与合同工一样进行同工同酬对待。受传统思想左右,企业一般很容易将用工人员化分为劳务工、合同工,对劳务工存在用工歧视、存在人格的不尊重,这直接影响了劳务工的工作热情,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缺乏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对有些企业而业,多打着劳务工与合同工一样同工同酬的宣传,但很难实现。差别对待导致派遣工很有可能对这份工作产生不喜情绪,影响劳务工的实际生活,严重时甚至存在毁约现象的发生。而有些企业还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收取一定管理费,作为在用工期间存在损坏企业公共用品或其他一些违规现象的经济处罚,这严重影响企业、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现代企业中,劳务派遣已成为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就目前的企业单位而言,单位用工一半以上的多为劳力派遣工。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使用最小的成本为企业创造最大的利益,但在企业中,对劳务派遣工多存在着共同的问题,如派遣工不能参加工会,或没有如合同工一样买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对工人的人身安全存在隐患,如果用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这些,那么势必引起与企业本质目的相矛盾的现象,那么,派遣工的一些基本保障有谁来保障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劳动者关心的问题。2013年7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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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