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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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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四川省自然科学奖;(三)四川省技术发明奖;(四)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统筹领导全省科技奖励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奖励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与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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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