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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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滩涂和一切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省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并举,资源开发利用与增殖保护并重的方针。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提升捕捞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培育热带水产苗种繁育体系。发展水产品深精加工,建设水产品物流基地和渔业出口基地。积极推进渔区建设,改善渔村环境,建设以现代渔港为依托、特色鲜明的渔业风情小镇,推进休闲渔业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负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技术推广工作。公安、边防、海警、海关、交通、海事、海洋、环境保护、工商、水务、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渔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渔业资源增殖养护等的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扶持龙头企业,推行标准化生产,创建知名品牌,提高我省渔业组织化水平。第六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执行渔业法律法规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第八条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内陆水域及浅海、滩涂的渔业生产,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管理。跨行政区划的渔业水域、滩涂的渔业生产,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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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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