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904(颁布时间)199611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6年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4日公布 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劳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公安、文化、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第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四条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第五条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成年公民,有责任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第七条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检举、控告、申诉。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应当认真办理。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保障其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并教育、培养、引导其形成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理监护。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二)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深夜在外游荡;(三)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四)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五)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三条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第十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zh187166
  • 文件大小27 KB
  • 时间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