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7497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714(颁布时间)199908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辖区管理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物品管理第四节城市绿化管理第五节城市灯光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二节城市垃圾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新闻传播媒体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于十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二章辖区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包括下列内容:(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建筑红线划分。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负责;(三)水域、河道由主管单位负责;(四)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五)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灯光夜市)由市场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七)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八)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十一)待建地由业主负责;(十二)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十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考评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应吸收辖区群众参加,考评结果可由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zh187166
  • 文件大小33 KB
  • 时间2019-07-15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