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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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修正本)6306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修正本)字号:颁布日期:2006/07/21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编制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本省区域综合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跨市、州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防洪、抗旱、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环境、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规划。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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