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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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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及调和一、法的价值的概念关于法的价值的概念西方主要有两种见解,一是认为价值是法律秩序的目标、目的或理想状况;二是把法的价值看成是应然的东西,即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社会法学派的庞德认为法的价值是评价标准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派由于主张法学应当与伦理学分开,因而很少谈及法的价值的问题。当代中国关于法的价值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五种观点,即作用论、关系论、意义论、评价论、实践论。它们的具体内容我就不细说了,但五个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关系论引发出来的。即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还有一点值得说的是,郑成良老师认为法的概念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有不同的含义,包括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国的法的价值理论是从西方借鉴过来的,在西方的语境中价值即“value”不仅有名词的含义,还有动词的含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是从名词的这个角度得出来的,价值评价标准是从动词这个角度的出来的。郑成亮老师观点中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的确可以直接借鉴过来,但价值评价标准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语境中的价值一词没有动词的含义。这种错误在阐释学里面叫逆向翻译,即:把自己的偏见投射到研究对象之中。这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法学理论借鉴西方理论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也是有解决的办法的,比如换一种说法,或放在其他研究范畴中,如法的作用或法的功能里。在这个方面我比较赞同孙国华先生的观点,它认为法的价值可以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本身的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把西学中的法的评价标准转化为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法的价值的特征法的价值的特征是在法的价值的概念问题上的延展,正因此,中国的法理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几乎已达成共识,认为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这两种基本特性。客观性是指法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与否,是否去认识,它都是客观存在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法价值客体的客观性和法价值主体的客观性。主观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并且对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下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卓泽源老师在这个两个价值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更多的价值特征:属人性、社会性、层次性、潜在性等等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此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一是价值冲突协调或选择的钟摆规律现象,二是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三是价值冲突发生的领域法的目的价值都是法所追求的,一般情况下法的各项价值是可以并存的,但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会出现二元之间的矛盾或三元、四元的矛盾,而人们在出现矛盾的时候做出的选择从历史的角度上看呈现出一种“钟摆”现象。在刑法领域,19世纪初的刑事古典学派重视刑罚的惩罚作用和威慑作用,使自由刑成为刑罚的主要刑种。但鉴于威慑论在犯罪率上升时却无所作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刑事现代学派开始主张社会防卫理论和功利刑罚论,主张用不定期刑、缓刑、假释来代替自由刑。但在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功利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种种困境的出现,惩罚哲学又开始出现回潮的趋势。美国法律的发展史也体现了重心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摆动的现象。19世纪是强调个人主义的,随后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流行和个人权利的滥用使美国法律向社会利益倾斜。但对社会利益的过度强调让行政权力无限扩张,造成了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使美国法律又开始向个人权利保护转向。第二个问题是具体表现。法的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有很多,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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