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0]147号二000年四月十八日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 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 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采样费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窗体底端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地面水表层(距水面≤)点个项10中下层(距水面>)点个项12地下水点个项12感潮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表层(距水面≤)点个项15中下层(距水面>)点个项25废水点个项15海水近海海域(≤5海里)点个项15远海海域(>5海里)点个项25流量测试点次50水深点次20底质个项45水生生物单样45降水单样45 二、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土壤表层(深度≤)(<深度≤1米)(深度>1米) 三、环境大气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SO2、NOx、TSP8:00-20:00次点项4520:00-次日8:00次点项55可吸入颗粒物(PM10)次点65CO次点25降尘次点115硫酸盐化速率次点115光化学氧化剂、臭氧次点项55***化物滤膜法次点55石灰滤纸法次点130硫酸雾次点115***化氢次点70***次点70CS2、H2S等溶液吸收法采样项目次点项45***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次点项70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次点项35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次点项70苯并(a)芘及其它对人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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