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分析方法概述郭思辰产生背景45123"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oflaw,德文为Rechts-《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法哲学”的概念。19世纪以前,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进行批判,法学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克乌格将德语中的Rechts(法)与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des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法哲学”概念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31)"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性质:在德国,法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英国《哲学百科全书》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牛津法律指南》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法哲学”概念4512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31)"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性质:法哲学是法的形而上学,是对法律世界永恒问题的思考,是自由的理性思辨。其他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研究对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形而上学问题。对法律世界一般现象的哲学思考,是抽象的法的思辨。研究方法:来自于理性主义的思辨传统,运用抽象思维以及精密的逻辑体系,是站在形而上的高度上对从形而下的法律现象中所得出的结论进行的再加工。研究目的:探索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试图寻求法的理念和绝对必然性,从而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学研究以理论指导。“法哲学”分析方法的特性123法哲学:以法的全体性或法的整体性即一般法为其研究对象。法哲学分析方法不是各种法现象的罗列,而是作为哲学的形而上对一般法现象的关照,也就是说它所研究对象不是人的感官和经验所能把握的各种法的现象,而是通过人的理性才能把握的法的理念和本质。法哲学研究方法具有“反思”的特性。法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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