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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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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法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第四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五节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12345第六节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第七节著作权的法律保护67*著作权法内容简介: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比较传统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涉及的范围宽,领域广,与人们的生活、学****和工作密切相关。学****著作权法应当首先掌握作品和著作权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再掌握好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侵权和保护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掌握有关邻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与作品的基本关系是,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但是,有了作品并不一定就有著作权。原因是有的作品能够享有著作权,而有的作品则不能享有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1*就同一个国家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如果具体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对应的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范围,以及相应的著作权的内容也都会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从清朝政府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到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再到国民党政权执政时期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这些不同的法律中,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范围是有变化的,而对应的获得著作权的方式和条件,以及著作权的内容更是不同。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一)国际公约中作品的概念《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对作品做出的定义如下:“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二)我国立法中的概念我国2002年颁布实施,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概念做了如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同时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理解我国上述有关“作品”的含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范围上,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不包括所有的作品。有的作品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第二,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只是指在我国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样也不是所有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这里的“独创性”一般理解为“原创性”,即指通过作者的构思和脑力活动创作出来的作品,不应当是通过抄袭他人的作品而得到的作品。*(一)作品种类的划分与法律保护的关系因为对作品管理和保护使用的需要,我国立法中对作品进行了分类,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对作品进行了分类,但是具体划分的类别有所差异。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这种对作品类别的划分并不影响依法对作品的保护,即不同类别的作品在我国只要能够享有著作权,都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这种类别的影响。而且,即使社会现实中的某些作品难以被划归到法律规定的某类作品中,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能够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也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类别的划分根据2010年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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