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谢*,男,19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乡**村下坪社**号。被申请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电话:******11766住址:********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招生办公室请求事项:,合计为144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教练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1800元,按照招收学员及学员的考试通过率情况再给付提成工资,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了申请人2017年7月至9月的工资,10-11月份的工资未给付。2017年11月3日,在申请人没有表示离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通知,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恳请依法裁决。此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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