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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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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浅议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并把民事抗诉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按照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在法律所涉及领域,任何法律行为和事件都会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结;受国家立法拘束的任何主体,都必将系属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必然产生一种监督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为相应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这就产生了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抗诉法律关系就是指在民事抗诉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抗诉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程序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又不同于其它民事程序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一,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这种相对独立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这种独立性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关系性质的特殊性,形成其特殊法律关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所系属的法律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范有其特殊性。第二,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又是不完全的,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就是指民事抗诉法律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以民事审判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二,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以检察院监督权为基础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所谓检察监督权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维~制统一实施的一种权利,是国家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正是基于这种检察监督权而形成。作为享有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民事抗诉法律关系中是被监督者,处于被制约的地位,它要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行为引起民事抗诉法律关系之后必然引起民事再审程序,而无须经人民法院的同意或认可。三,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仅存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面关系的法律关系。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提起的,而民事判决、裁定又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因而民事抗诉法律关系只存在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面关系。民事抗诉法律关系一面关系理论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直接与双方当事人发生关系。四,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一种事后监督法律关系。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在原民事审判法律关系终结以后但又是针对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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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