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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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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ationWarning:..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YPERLINK"akaoshi/ziliao/"\t"_blank"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宣告死亡(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代理的显著特点在于: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包括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①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②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见【例1】)。【例1】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a)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代理权;(b)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换言之,互易合同是乙、丙订立的,但合同当事人却是甲和乙。②直接代理形成三方结构,代理人必须向相对人显示是在代理本人行动。要求这种显名,是为了使相对人无论与谁进行法律行为,都不至于蒙受意想不到的不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不是机械地传达本人已经确定了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相反,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这是代理人与“使者”的核心区别。同时,正因为代理人是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所以遗嘱不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也不得代理。:①直接代理,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②间接代理,原则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仅在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间接代理的法律效果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与使者、【例2】甲授予律师乙以代理权,向古董商丙购买一件价格500万元以内,升值潜力巨大的文物。接受委托后,乙在丙的商店里选了三天三夜,最终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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