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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赵某上诉某县国土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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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生,身份证号:652428196402111175,住×××××家属楼1单元202室。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街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诉人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年7月4日作出的(2015)×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法院(2015)×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请求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向第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临时耕种协议书》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实际投入损失351万元。上诉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上诉人具有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资格,作为原告主体适格,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第一,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临时耕种协议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而《解除合同通知书》是被上诉人针对该行政协议作出的,因此也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同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临时耕种协议》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上诉人签订的,也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的规定,关于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临时耕种协议》违法的诉讼请求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二,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上诉人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经营权是基于其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信赖利益,属于善意信赖人、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被上诉人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上诉人有权对此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二、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临时耕种协议书》违法。第一,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并且是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约定,第三人支付出让金困难的,被上诉人应予以延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第三人便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债务承担,并且第三人有权直接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此可知,上诉人有权承包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无需被上诉人同意,即便第三人未支付完毕出让金,被上诉人也只能向其主张债务。而且,该合同中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农用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对本案不适用。故被上诉人据此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通知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第二,因第三人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属于善意的信赖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明细、收费明细》可以证实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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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