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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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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 现将《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于市总女工部邮箱。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 (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四)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五)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实行晚育的初产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60天。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三)实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四)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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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