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备注:1、下表中物业公司的法律义务及责任,主要根据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承接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物业服务中物业公司的义务条款。如日后相关法律规定修订或新法颁布,则需依据新法重新调整。2、下表序号1-17为物业公司法定禁止行为,18为物业公司其他义务性规定。3、吊销资质证书或者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见《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法律责任《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03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08条,与《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03条内容相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或签订合同之后,应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见《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第61条、第62条。]法律责任《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2)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的;(3)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2)及时向业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3)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4)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5)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见《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法律责任《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给业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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