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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通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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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做好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内门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和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各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下设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制定及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通辽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下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出具委托文件。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法院、民政、审计、司法、监察、街道办事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助,共同做好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户籍资料,依法维护正常征收工作秩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受理行政复议、代理诉讼及司法强制执行衔接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业户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产权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被证收人低保证、残疾证的认定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实行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制度。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项目涉及征收户数达到30户以上的,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四)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确认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五)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第八条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通辽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对涉及征收户数30户以上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三)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被征收区域内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各旗县市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做作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各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科尔沁区、通辽开发区辖区内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的,应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辽开发区管委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预付资金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到征收部门。第十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等事项。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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