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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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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保障性承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集团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范畴之内。第三条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集团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或强制要求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2、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额对应担保额的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40%。4、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担保。5、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集团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2、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 较大的;      4、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 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第二章担保的审批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接受并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对集团公司以外的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就评估结果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报告。第六条其他企业请求本集团提供担保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担保商请函,提供相关部门或市有关领导批示及相关会议纪要并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2)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3)企业的主债权种类、数额;(4)担保债务的期限;(5)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3、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3 年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以前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5、债务人(申请人)与债权人(贷款人)签订的融资借款合同或借款意向书。6、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抵押反担保应提供能够证明初次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做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七条财务部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约能力、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反担保抵押物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加附第九条所有资料,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八条董事会通过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担保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决策的依据。第十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政府出资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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