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定25016805关于印发《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1月11日00:00来源:九江建设网我要评论(0)>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企业展示 | 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 不良记录67606条 中标678570条 建设通(客户端)下载 九建建字〔2008〕61号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和生产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购买考试用书 (第159号令)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我局制定了《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申报和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局将按照《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各地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筑业科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部专项试验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参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内部专项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市建设局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工作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产品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五、企业试验室应符合下列相关规定: 1、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有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三年检测经历的高级或中级职称人员为技术负责人,从事混凝土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六、试验室检测要求的项目和仪器设备: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 1、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包括细度、安定性、凝结时间、胶砂强度。 ,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吸水率。 ,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含水率、吸水率。 、强度、抗冻、抗渗、凝结时间。 、强度。 ,包括减水率、泌水率比、收缩率比、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限制膨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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