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网络以其开放性、无纸化等特点加速了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同时也由于其虚拟性、迅捷性等特点使著作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随着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受侵犯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愈来愈多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受侵犯,这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问题不完善有着紧密联系。我国作为网络技术起步晚、发展快,全球网民人数最多的网络大国,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当下,面临的问题尤为严重。文章首先介绍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受侵犯的主要类型,并就当前其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对策,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现著作权利人的最大权益。
中国论http:
//w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侵权行为;保护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群众常常可以通过零成本的方式获得他人的作品,这无疑会使著作权益人的实际利益受到侵害,同时也助长了更多不法分子对知识产权做出侵害的行为。目前,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也愈来愈高。那么,在网络环境下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真正维护好著作权者的切身利益呢?下面将结合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展开阐述。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常有学者也称其为版权,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并不能相互取代。我国的“著作权”和“版权”概念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英美法系采用“版权”概念,侧重保护作品复制的权利,即作者的经济权利或财产权利;大陆法系采用“著作权”概念,侧重保护作者的权利,即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56条规定,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义词,混淆两者,实不可取。本文论述中采用“著作权”概念,但为了保持引用资料的原貌,有时还会出现版权一词。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大多数学者****惯于把它称为“网络著作权”或“网络作者著作权”,目前还没有学者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就笔者的理解,网络著作权就是因网络而产生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未经授权的行为,是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未获得邻接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包括未取得任何著作权使用许可、超越著作权许可使用时间、地点、范围、方式等,所以它是违法的。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化,各类网络活动主体的身份和角色互有交叉并且不断变化,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加害行为,可以是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多数人的加害行为,可以是网络服务商实施的,也可以是网络用户实施的,所以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采取一刀切的归责原则,不但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利保护,而且也会打击网络活动者的积极性,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
如何判断著作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呢?如果说,作品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那么使用的人越多,产生的价值越大;使用的人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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