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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研究教学管理知识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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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教学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研究杨应杰(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河南郑州,)如何组织好《财务会计》课堂教学,使学生在繁多而复杂的内容中理解好基本概念,把握好基本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能够灵活运用,是财务会计教师需要认真思索的一个问题。在《财务会计》教学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问题,如何有效解决,不同的老师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从事会计理论教学二十多年,根据自已的教学实践,现就这几个问题简要的分析,以与同行商榷。一、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核算问题许多会计教材上这样描述:“制造费用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物料消耗,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酬,车间管理用房屋和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和保险费……”,似乎关于“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运用的是“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教材也是这样表述,并且具体运用亦是如此;2010年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第89页[例2-33],D企业生产车间委托外单位修理机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用1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借:制造费用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11,700经过认真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本人认为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应该用“制造费用”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究其原因有三:①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众所周知,损益类账户不包括“制造费用”;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规定“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项目是生产车间的机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而无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③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因此,2010年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第89页[例2-33]业务的正确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11,700二、视同销售业务核算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的这些交易或事项从会计角度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即对于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当计算交纳增值税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但是,具体业务处理五花八门,有人认为采用“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也有采用“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人经过认真分析,应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对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成本,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自产自用与无偿赠送行为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无偿赠送)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库存商品用于在建工程不确认收入,不能按售价确认收入的原因是产品并没有离开企业,还是用在企业自己本身,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也就按成本来结转,如果按售价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就虚增了在建工程的成本金额;无偿赠送也是如此。3、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分为两种:视同买断与收取手续费方式;又要按委托方与受托方分别核算,归纳起来较为繁杂。⑴视同买断的代销行为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商品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商品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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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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