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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业.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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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概念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的行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异同主要区别是:(1)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方面是采伐、毁坏,二者之一均可,是行为犯。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是采伐,并要求数量较大,是结果犯。(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例被告人罗某2009年3月间在庙湾里责任山栽种果树100余株,但该山场原有马尾松、香樟、枫香等树木10余株,枝叶繁密,遮蔽了果树苗的阳光。为了不影响其栽植的果树苗正常生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知野生香樟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能擅自采伐的前提下,被告人罗某分别于3月12日、3月20日、3月30日分三次用手锯将三株香樟擅自采伐,,其他二株均平地采伐,伐倒香樟现全部摆放在该山场。经林业技术鉴定,该三株香樟系原生地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确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盗伐林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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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