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09年10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区域地情,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区县志、乡(镇、街道)志。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区县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 (八)组织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业务培训;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客观公正、忠于史实、确保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史志文献中做虚假记述。第七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八条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员,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第九条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第十条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和引导基层开展地方史志工作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序号。第十一条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单位要对所上报稿件进行保密审查。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文稿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地方史志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依法向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征集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地

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n22x33
  • 文件大小21 KB
  • 时间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