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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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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中外客商来泊投资置业,促进泊头经济快速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引进市外、境外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兴建的企业,引进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二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4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3亿元或外方出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或外方出资300万美元-500万美元,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1个月内到位。
第三章行政收费
第三条凡是引进的项目,建设用地实行综合地价,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成后,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3年。
以上免收费项目,代省收取的除外。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财政奖励
第四条对引进市外境内独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50%、40%、3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3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30%、2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5000万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20%、10%、10%奖励企业。
第五条对引进境外独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
外方出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30%、20%奖励企业;
外方出资100万-500万美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六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七条为鼓励企业高管安心工作,对新建引进内外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时,分别奖励3名高管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分别奖励6名高管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第八条财政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商务局(园区内企业报工业区管委会),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兑现。
第五章审批服务
第九条市商务局成立“项目服务中心”, 为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代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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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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