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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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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粤办发[2000]9号),以及粤办发[2001]9号文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纪委、监察室受省建工集团纪委监察室和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室行使《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党委委员,参加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会及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行使监督职能。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监督检查公司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支持、保护公司依法经营和管理。第五条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斗争和纠正单位不正之风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有关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第六条会同公司党委有关部门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职工进行党纪、政纪、法纪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七条制定公司加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强化对公司运营和管理有关重要环节的监督。第八条调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受理党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控告及申诉。第九条结合公司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第十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按有关规定,根据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纪委,同时设立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的名称的体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第十三条公司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与公司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公司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第十四条公司纪委设委员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公司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副书记由纪检监察主任兼任。纪委办事机构和监察室工作人员配备2至3名,以适应工作需要。第十五条公司纪委书记的任免,由公司党委提出人选,征得省建工集团纪委同意后,由省建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建工集团党委审批;纪委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报省建工集团纪委、监察室备案后任免。第十六条公司纪检监察人员,享受本公司同级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第四章案件查处第十七条对信访举报和在实施监督中发现公司党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问题,应认真组织初核。其中:(一)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涉嫌违纪的问题,报省建工集团纪委、监察室,由省建工集团纪委、监察室组织初核。(二)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班子副职及公司其他相当职务人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经报省建工集团纪委、监察室同意,并报告公司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后,由公司纪委、监察室组织初核。(三)公司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由公司纪委、监察室组织初核。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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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ciferios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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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