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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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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东政发[2009]72号发布日期:2009-09-2714:21:19信息来源:本站浏览次数:1578次【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首批国家试点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第三条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第四条本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五条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第七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今后随国家规定或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八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九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参照日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市财政承担32%,区财政承担68%。第十条对农村低保对象中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50元的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参保期间补缴终断年限的,政府不予补贴。第十二条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第三章养老金待遇第十三条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十四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享受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3元,市、区两级政府承担22元。市、区两级政府承担比例参照日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市财政承担32%,区财政承担68%。今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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