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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关系模式比较及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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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沙/省摘要我国目前的司法量刑活动存在着量刑不公开、量刑不均衡等诸多问题。其中既有因刑事立法粗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也与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采取的不够科学的经验量刑法有关,还涉及到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重定罪,轻量刑纳笈泄念等。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案件被定罪后的最终结果。定罪只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阶段,最终的归宿和落脚点才是量刑。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对受害人或者社会而言,准确量刑都具有最终的决定性意义。此外,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也决定了准确量刑的重要性。鉴于大陆法系的一体化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分离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只能依照中国实情走中间路线,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以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建议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据此设计两套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体系。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可以合而为一。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将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一并进行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首先进行定罪程序,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法庭需当庭作出有罪裁决。由法官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决定量刑庭审与定罪庭审是连续进行还是隔一段时间进行。在量刑审理程序中,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提出量刑事实并发表量刑意见,法官在认定量刑事实的基础上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给予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的量刑结论。定罪程序中只能出示定罪事实和与犯罪有关的量刑事实,进入量刑程序后才能展示犯罪前科等与犯罪无关的量刑事实。同时还需辅以一系列的配套机制,一是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二是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并能独立发表量刑意见;三是实行定罪与量刑标准的二元化,在坚持既有定罪标准的同时,区分加重的量刑事实与减轻的量刑事实,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魑<又氐牧啃淌率档闹っ鞅曜迹ā坝攀浦ぞ作为减轻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如此才能达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目标。关键词:经验量刑法;量刑事实;相对分离;量刑建议;二元化汀毋山东人学硕上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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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我国的法官是如何量刑的在我国,法官关心的主要是控诉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至于判多少年刑期,则完全交由合议庭秘密决定。“我国当前的量刑,一般采用传统的经验量刑法,或称为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即首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各种法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并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①法官之所以采用这种“估堆降牧啃谭椒ǎ扔因刑事立法粗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审判观念有关,还涉及到将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同导致量刑情节不能充分展示的弊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次经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最后作出判决。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抑或是合议庭评议,控辩双方和法官的关注焦点都是影响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而诸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有无前科、受教育经历、家庭情况、是否积极赔偿并和被害人达成谅解等可能影响量刑轻重的量刑情节,并不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的重点。由于这些量刑情节事先并未经过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因此法官也无从得知这些量刑情节,而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之前处理的类似案件的情况,给出具体案件的刑期。在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S缮纤叩模蠓ㄔ喝绻槊髟认定事实正确、罪名适当,但是量刑即使偏重,一般也不会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再以内参的形式让执行机构将被告人的刑期适当减少。这种做法在我国是十分普遍的,甚至可以说是法院的惯例。法院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因为在我国很多法院,每年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是很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第二,法院并不认为量刑偏差是一个多大的问题,只要定性准确、罪名适当,至于多判几个月或者少判几个月并无多大区别。“基于这种认识,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制,即确属定性错山东大学硕上学位论文。张明楷:《刑法学》谌,法律出舨社年版,第场
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才予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则维持原判。综合估量式量刑方法的唯一好处就在于其伸缩性大,法官既不用劳神费力地综合分析每一个具体案件的量刑事实,也不用煞费苦心地比较类似案件的量刑比例是否适当,客观上大大减轻了法官的负担。但是,这种极度随意的量刑方法,也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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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