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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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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文件中铁一电五(2009)字第03号财务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公司会计核算要求,规范会计基础资料的取得和有效传递,理顺内部财务管理关系,明确各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的责权利,确保财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理顺公司内部财务关系,明确各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的责权利,确保财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及有限公司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此办法仅限于公司内部经济业务发生时需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除此不再有任何约束力。第三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本公司财务。二、原始凭证第四条: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第五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第六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七条: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第八条: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再退回原借款凭证。第九条: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十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必须与真实的经济业务活动相一致。原始凭证的传递与粘贴第十二条:原始凭证的传递程序为:原始凭证的取得→项目负责人(或部门主管)确认签字→公司财务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会计处理。第十三条:为了使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原始凭证的传递时间不得超过15天,当月取得的原始凭证要求当月按程序送交公司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公司财务对跨月到达的原始凭证有征询权,因工作而延误的跨月凭证,在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对个人造成的跨月凭证财务有拒收权,其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特别对已经竣工验交的工程项目,凭证的传递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不得延误。第十四条:由项目汇总转交公司财务审核的原始凭证,在按照1、2项要求办理外,项目负责人在转交过程中,履行原始凭证审理时一并对其张数进行编号、登记金额、编制汇总表,以便财务入账后双方核对与查询。对依附于本公司以外的施工项目,凭证的查询仅限于当季季末,逾期不再履行查询业务。第十四条:原始凭证的粘贴是财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理原始凭证时,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粘贴。凭证的粘贴顺序为:粘贴单左下角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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